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斡旋/ 要約/ 買賣成立

    買方透過仲介表示有意承購某屋,此時仲介一般都會提供俗稱斡旋單的契約書讓買方簽署,並附上斡旋金,然買方卻堅持不願意支付斡旋金;不巧的是,仲介未攜帶要約書,只好用斡旋單充作要約書,斡旋金部分則填寫為零。試問,如此作法是否有不妥之處?

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,已有爭議:

   當買方出具斡旋單,但並未支付斡旋金,此時若屋主同意出售,那買賣契約是否成立?這個問題觀察的角度不同,答案就不同。

🔜如果從斡旋單形式上的外觀來看,單據既然已經表明買方願意支付斡旋金,但是卻因未支付,形式上斡旋單形式要件並不具備,則買賣契約無法成立。

🔜如果從買方的真意來觀察,斡旋單表達買方購買的意願,既然經過賣方簽名同意出售,則買賣契約當然已經成立。

   以上兩個說法都言之成理,但是身為仲介,就是要讓契約能夠依書面文意而客觀發生效力,這除了攸關仲介的服務報酬外,對於買賣雙方來說也是至關重要:賣方既然已經簽了名,買賣任一方預期契約已經成立,也就理所當然。

縱使買賣成交,一方違約卻無責任:

   由於要約書不附斡旋金,因此有很多仲介跟屋主認為出具要約書的買方誠意不足,萬一買方嗣後表示違約不買,則無法對買方沒收定金,對於賣方來說相當沒有保障。因此,當買方表示以要約書表達承購意願,仲介多半會想盡辦法說服改用斡旋單。

   然而,目前要約書都有約定,一旦成交而違約,違約一方必須負擔成交總價3%的懲罰性違約金;然而,仲介是以斡旋單代替要約書,卻未將違約條款一併移植過來,則成交之後任一方違約都不需要負擔違約責任,這恐怕不是一開始仲介所能預見的。

   因此,買方雖然使用斡旋單,但是卻沒有附上斡旋金,同樣會面臨有人違約卻有不用負擔違約責任的問題,這是仲介一開始就要提防的問題。


仲介請求服務報酬,也會有同樣的風險:

   上述的爭議,對於仲介能否請求服務報酬,同樣存在。一旦法院認為買賣不成立或者斡旋單據無效,則仲介服務報酬將化為烏有。

   因此,未付斡旋金的斡旋單據,在操作上面臨的風險除了買賣契約成交與否的爭議以外,連帶使仲介服務報酬權利也不確定是否存在,不可不慎。

建議:

   部分仲介所使用的買方的斡旋單並未將連同要約書一併印製,以致於有本案情形發生,因此,一旦發生此一狀況時,使用斡旋單時,建議載明:💠「買方未支付斡旋金,賣方簽認同意出售時,買賣契約成立;如一方嗣後違約,則應賠償他方按成交總價3%計算之違約金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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